常德市市本级生育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21  访问人数:1251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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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决定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作如下调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5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调整后的产假支付生育津贴。

  其他情形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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