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6-06-22  访问人数:4618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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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其他情形:

  1: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除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与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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