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6-06-22  访问人数:6668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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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起付标准调整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5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400元;一级医院第一次4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30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住院均按以上标准自负起付线以下费用。

  2、调整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5%;二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仍为9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88%调整为85%;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确定为95%。

  3、确定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第一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100元。

  4、提高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提高到30万。

  5、调整门诊特殊检查政策。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检查项目:包括CT、核磁共振、多普勒、彩超等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门诊特殊检查费用调整为由本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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